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宿城区鼎立钢管租赁站、某某等与江苏玉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破申22号
申请人:宿城区鼎立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实验高中西院。
经营者:王超,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申请人:吴x利,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周卫国,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朱金龙,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朱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善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程新春,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韩飞,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人:殷召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高小平,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申请人:江苏玉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嘉豪阳光33-818。
法定代表人:高洪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宿城区鼎立钢管租赁站、***、吴**等以被申请人江苏玉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川置业)欠付申请人合计35237072.27元,且经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玉川置业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玉川置业,被申请人玉川置业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申请人玉川置业现有一栋30400平方米玉川大厦,经江苏金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价值2.1亿元,被申请人资产远远大于债务;其次,被申请人已经与玉川大厦土地抵押权人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积极协商,抵押权人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为玉川大厦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具证明,如果被申请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可以清偿申请人的债务;第三,被申请人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洽谈玉川大厦整体出售事宜。综上被申请人玉川置业不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玉川置业成立于2011年4月27日,登记机关为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嘉豪阳光33-318。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宿城区鼎立钢管租赁站、***、吴x利等总计35237072.27元本金及利息,其中部分债权经强制执行由于被申请人财产无法处置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玉川置业住所地位于我院司法辖区,且登记机构是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虽提出异议称公司资产大于债务,愿意积极协商处置公司资产用于清偿债务,但是被申请人作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执行到位,在异议期和本院规定时限内亦未能清偿到位或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宿城区鼎立钢管租赁站、***、吴x利等对江苏玉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前进
审判员  苗其宝
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