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33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3229272N,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01663XK,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02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偿还本金808152.39元及利息、诉讼费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宿法智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0706×××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8634.3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后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本院核实,涉案账户系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高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被执行人主张解除冻结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其他账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2021年7月7日,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