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02民初10266号
原告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朱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66号。
被告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00元,由原告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