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02财保139号
申请人:海门市鹏博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13867908W,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通光大街大桥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3229272N,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运河宿迁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3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门市鹏博钢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海门市鹏博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9989元进行网络查控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宇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09989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