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执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兴。
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黄民华。
被执行人:曹欢。
被执行人:吴柯伽。
被执行人:黄芳香。
被执行人:黄生光。
被执行人:黄东环。
被执行人:黄镓茂。
被执行人:刘倩。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唐桂爱。
被执行人:黄丹霞。
被执行人:黄民繁。
被执行人:黄民盛。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民华、曹欢、吴柯伽、黄芳香、黄生光、黄东环、黄镓茂、刘倩、***、唐桂爱、黄丹霞、黄民繁、黄民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0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民华、曹欢、吴柯伽、黄芳香、黄生光、黄东环、黄镓茂、刘倩、***、唐桂爱、黄丹霞、黄民繁、黄民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郴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民华、曹欢、吴柯伽、黄芳香、黄生光、黄东环、黄镓茂、刘倩、***、唐桂爱、黄丹霞、黄民繁、黄民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宜章县辖区内,为便于此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初211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黎纲要
审 判 员 彭湘华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肖 敏
书 记 员 刘扬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