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

**、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93号
申请人:**,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0320292X,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1302997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