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783号
申请人:***,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70320292X,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1302997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香瑞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静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晴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