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安达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安达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313949815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128号5号楼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吾索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1302997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安达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5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达利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达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安达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15元,由上诉人无锡安达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 妍 审判员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