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5790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1302997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TKPK36,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石新路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因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31元,由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