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5790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41302997Q,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TKPK36,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石新路6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因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31元,由江苏华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