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章古典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建章古典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丰县中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清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6152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章古典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大沙河镇工业园区55号。
法定代表人:史友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波,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中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龙,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清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口岸广银大厦1718-06。
法定代表人:黄壮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该公司法务,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英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章古典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中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清环保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建章古典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章古典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建章古典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已收取25850元),由江苏建章古典园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下余案件受理费21450元,应退回原告。
审判长  徐吉童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刘敬永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