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聚鑫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4912号
申请人:佛山市聚鑫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2号楼121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96QT6J。
法定代表人:王文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秋生,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0号文创大厦主楼12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70928542。
法定代表人:张小勇。
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申请人佛山市聚鑫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2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佛山市聚鑫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聚鑫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2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546.2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聚鑫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嘉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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