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71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原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告:***,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原告:***,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市。 以上十七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姚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60号文创大厦主楼12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70928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由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水阁周村双周路与大古塘路交叉口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GWHRC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金生水建设有限公司、***由申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2月1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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