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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琦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703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琦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琦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