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447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初1447号
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28号天宝国能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姚锋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若岚,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荣,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万铜良,总经理。
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2018年12月24日,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97元,减半收取计7048.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8048.5元,由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任小明
审判员  浦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