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595号之三
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401337020,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28号天宝国能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姚锋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若岚,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瑾,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705484X,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新兴路炜博公寓1-111。
法定代表人:张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新,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门市。
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兵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86元,由原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敬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宗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