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2民初5345号
原告:***,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涛,盐城市大丰区草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所地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必晟,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401337020,住所地南通市崇山区工农南路128号天宝国能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姚锋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子超,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锋,江苏陈定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劲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茅小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朱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