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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开发某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东阳纺机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902执2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开放大道华厦商住楼**室,法定代表人:周纯祥,机构代码:91320913696717199C。
被执行人盐城市东阳纺机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区万方名城畅心园**幢**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3782171-9。
被执行人**,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市区
被执行人许玲,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盐城市宏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凌桥小区**幢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申从敏,机构代码:14013370-2。
被执行人申从敏,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住盐城市/div>
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东阳纺机有限公司、**、许玲、盐城市宏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亭商初字第01860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盐城经济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东阳纺机有限公司、**、许玲、盐城市宏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从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盐城经济开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东阳纺机有限公司、**、许玲、盐城市宏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从敏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2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徐 江
代理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