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晋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宜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晋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3民初1851号
申请人:安徽宜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东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508756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初升,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晋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经开区晋扬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5189389XT。
法定代表人:熊玉海,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宜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晋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宜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晋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宜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晋扬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万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安徽宜宁贸易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