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巨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宜兴吉乐灯具钢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0980号之一
原告:江苏巨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7187931F。
法定代表人:邱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吉乐灯具钢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茶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37569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大(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万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巨昌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昌公司)与被告宜兴吉乐灯具钢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巨昌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巨昌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昌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巨昌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盘中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