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28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顺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庄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顺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成管道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鑫建设公司)、***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顺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顺鑫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顺鑫小贷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00万元,期限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22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本金100万元,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5%计算);被执行人功成管道公司、良鑫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功成管道公司、良鑫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并由被执行人***、功成管道公司、良鑫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18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700元和缴纳执行费1263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9月2日至2020年4月13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证券和银行存款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已冻结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70元;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查封分别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苏K×××××、苏K×××××、苏K×××××、苏K×××××、苏K×××××、苏K×××××、苏K×××××机动车(未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受理扬州市江都区顺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5.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前往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小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回家,在该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营业场所。故本院在其户籍地所在的村委会和社区张贴执行通知书公告,并拍摄照片入卷。
6.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敏亮
审判员 任苏祁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