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增发,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执行人:扬州市远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杨恩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原谢桥大会堂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亚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庄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小新,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远海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恒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良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小新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12执186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敏亮
审 判 员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