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6执保68号
本院执行的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民初794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7687.52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