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601号
原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街中心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4元,减半收取3,412元,由原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罗春燕
代理书记员 袁冬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