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财保14号
申请人: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街中心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少军。
申请人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险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方式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邹 琦
审 判 员 罗 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明敬
代理书记员 何雪兰
校对人:何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