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170号
申请人: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4189K,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街中心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锋,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南,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格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48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林格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