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6865号
申请人:太仓市众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通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0686311F。
法定代表人:沈建国。
被申请人: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南街中心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418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众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众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360000元存款或相同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证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36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