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488号之一
原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4189K,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街中心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格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林格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格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林格环境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37元(已减半收取),由林格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