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6116号
原告:新沂市大宇花卉园艺场,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街道李庄社区郯新路188号。
经营者:张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海航,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徐沛路。
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南路交通大楼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熊太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沂市大宇花卉园艺场与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沂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新沂市大宇花卉园艺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大宇花卉园艺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沂市大宇花卉园艺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新沂市大宇花卉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