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22执保14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山木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任艳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沛县。
被申请人: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州山木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苏0322民初1135号民事裁定,对申请人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并提供案外人***、任艳秋其名下的位于沛县房屋二套作为担保。申请人徐州山木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山木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2×××95)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沛县支行(账号:60×××0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案外人***、任艳秋名下的位于沛县房屋【苏(2020)沛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一套的查封;
四、解除对案外人***、任艳秋名下的位于沛县房屋【苏(2019)沛县不动产权第0×××7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