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执6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潇,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执行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381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99000.00元;案件受理费6416元,减半收取计3208元,由被告***负担930元,由原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书、传票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在****(**)有限公司有存款10000.75元,本院依法委托**市**区人民法院采取扣划措施,该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财产性权益及保险价值,本院依法委托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采取扣划措施,因疫情防控原因,至今未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扣划;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可以申请悬赏执行,但其既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悬赏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993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0.75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81民初7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梁鹏飞
审判员  李 亚
审判员  赵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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