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7557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安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322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322民初75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8元,由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帅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彬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