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5879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新泉佳苑19-1-101室。
负责人:**。
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 贺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