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民初5879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新泉佳苑19-1-101室。 负责人:**。 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 贺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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