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通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3173号 原告:***,男,×××2213,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路通加油站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朱珂,男,汉族,住沛县。 被告:***,男,汉族,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朱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