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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3173号
原告:***,男,×××2213,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路通加油站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朱珂,男,汉族,住沛县。
被告:***,男,汉族,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朱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