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财保38号
申请人:江苏南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619042。
法定代表人:顾文柳,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太路******(江宁开发区)。
被申请人:濮阳市宏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6XF7646。
法定代表人:侯新华,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昌盛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2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濮阳市宏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县支行的账号为41×××98内的银行存款104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将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复印件)、财产保全申请书(复印件)、律师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濮阳市宏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县支行的账号为41×××98内的银行存款10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抵押、过户及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国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