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南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0406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胜太路58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顾文柳,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灿灿,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闽行区东川路555号乙楼4068室。
法定代表人:毛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春紫,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斌,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越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南大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德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青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