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003民初532号
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禹
书记员 戴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