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03民初5672号之一
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北郊槐泗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哈密盛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南部循环经济产业园金光大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典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盛典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典尚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参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