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02民初2791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
被告:江苏三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尚友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14307816。
法定代表人:王源。
第三人:苏杰,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三叶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嘉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殷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