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501号
申请人: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中国陶都陶瓷城D3幢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9073698。
法定代表人:唐育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茜敏,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川埠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24E82X5。
法定代表人:吕坤桦。
被申请人:天津中能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柳口路与利丰道交口东北侧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二区3-3-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18YM72。
法定代表人:吕坤桦。
申请人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能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7万元。申请人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中能建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宏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史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