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540号
原告: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中国陶都陶瓷城D3幢3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09073698。
法定代表人:唐育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巍、吴茜敏,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24E82X5。
法定代表人:吕坤桦。
被告:天津中能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柳口路与利丰道交口东北侧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二区3-3-3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718YM72。
法定代表人:吕坤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能建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能建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能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恒新业(宜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能建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尚廷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伟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钱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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