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91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8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