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91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8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白志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