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执复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复议被申请人(申请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市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靖江市杰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汉族。
复议申请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海洋公司)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江法院)(2022)苏128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6年5月9日,靖江法院对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银行)与**市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公司)、靖江市杰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杰盛公司)、神龙海洋公司、***、***、***(已死亡)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苏1282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一、**杰盛公司结欠长江银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至2016年1月20日结欠257,600元,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8.72%计算),约期于2016年6月20日前付清,***、***、靖江杰盛公司、神龙海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长江银行对登记于***、***名下的位于靖江市***4-01号、4-02号房地产的拍卖、折价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分别在3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受理费62,603元减半收取计31,30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301.5元,由长江银行与**杰盛公司、靖江杰盛公司、神龙海洋公司、***、***、***负担,在还款时一并给付长江银行。
长江银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靖江法院申请执行,案号(2016)苏1282执1477号,该院于2016年7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称,(2016)苏1282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各方没有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长江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杰盛公司、神龙海洋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长江银行申报了债权,经**杰盛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7,843,640元,未受偿金额为7,059,276元。2019年6月12日,长江银行从神龙海洋公司管理人处又受偿了261,414.1元。后长江银行将(2016)苏1282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其对于**杰盛公司享有的债权剩余为6,797,861.9元及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等)依法转让给申请人,2020年1月14日,双方签署了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的对价为600万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将600万元支付至长江银行账户,长江银行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故申请将**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杰盛公司、靖江杰盛公司、***、***、神龙海洋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长江银行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长江银行将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标的债权指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债权扣除从神龙海洋管理人处受偿的261,414.1元后剩余部分(债权金额为6,797,861.9元)及相关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抵押权等)一并转让给**,**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同日,**向长江银行转账支付了600万元。**杰盛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月16日确认收到变更债权人通知。
又查明,靖江法院在(2021)苏1282执352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6月8日向长江银行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向该院申报债权,长江银行向该院出具情况说明:“2020年1月14日,我行与第三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我行将上述剩余债权全部转让给**。现该笔债权已经转让,我行不再是债权人。我行同意该案执行申请人进行变更”。
2019年5月10日,靖江法院作出(2018)苏1282破4号公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神龙海洋公司重整程序。神龙海洋公司管理人出具情况说明,截止2022年10月19日,案涉债权获得债权分配款264,212元。
2020年5月29日,**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1302民破3号之三公告,**杰盛公司破产已结案。**杰盛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10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长江银行债权额为7,843,640元,管理人已货币清偿784,364元,剩余债权于2020年5月份移交给债务人自行清偿,现联系债务人核实后续清偿情况,债务人暂时未给予回复”。**杰盛公司书面说明,根据长江银行变更债权通知书,我公司已于2020年2月26日支付**18万元,长江银行债权目前还剩余6,797,861.9元。
***、靖江杰盛公司、***书面称已知悉债权转让。
靖江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受让本案所涉及的债权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通知了债务人,符合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杰盛公司、神龙海洋公司破产程序已终结,应当终结对其的执行,但在本案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并不影响本案的继续执行,亦不影响本案债权的转让。**申请变更其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苏128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变更**为(2016)苏1282执147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神龙海洋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已将600万元支付给了**,本案实际是被执行人***假借**的名义受让长江银行(2016)办1282民初111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剩余全部债权,**实际并无债权。请求:撤销(2022)苏128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变更其为(2016)苏1282执147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江银行与**签订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且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取得该债权,现**据此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神龙海洋公司以**实际并无债权等为由认为不应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另,神龙海洋公司请求法院查询受让款来源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且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神龙海洋公司的复议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靖江法院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