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4787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市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3014442205X,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住所地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兴市水务局、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56元,减半收取计56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