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6249号
原告:重庆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888号20幢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015132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南环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重庆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美丽山项目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2.返还工程保证金500000元,并自2023年6月5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利息;3.支付违约金500000元;4.本案诉讼费(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美丽山项目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美丽山项目约十万平方米劳务承包给原告。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告授权的代理人张官学转账100000元,于2017年4月7日向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转账400000元。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注明收到原告美丽山项目保证金500000元。被告一直等待被告通知进场,直到2022年8月利川市社保局退还项目保证金100000元时,才得知因开发商不能正常启动开发程序致使被告未能通知原告入场,故原、被告签订的《**·美丽山项目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只能解除。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如上。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2018)苏128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2018)苏1282破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8)苏1282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受理申请人**对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5月10日,经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申请,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2021年6月18日,经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将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3条第二款“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合同及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2月2日,发生在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终止前,因此本案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