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5381号
原告:重庆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888号20幢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015132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南环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61年12月9日,汉族,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重庆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向原告重庆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42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重庆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鸾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