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