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轶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8055481U,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时代上河苑1幢30-32**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胡轶。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63FU3J,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70-15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轶然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6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旭润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2)苏0413民初67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