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63号
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时堰供销合作社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告:江苏盛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亭三村81号楼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2元,减半收取计3921元,由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