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460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苏新江。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借款本金3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5月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33634.24元,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罚息和复利);二、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有权以被执行人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广陵镇××公路××侧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泰兴市不动产权第0××××××、0××××××、0××××××、0××××××、0××××××、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69元,减半收取计20134.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24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的申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控制。202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但申请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若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3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丰海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