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47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住所地泰兴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苏新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苏新江,男,汉族,1959年3月3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黄国民,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8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生,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生,住泰兴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苏新江、***、黄国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3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借款本金10815459.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7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036066.22元,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25%计算罚息和复利);二、被执行人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苏新江、***、黄国民、***、***、***在最高债权额10900000元限度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28元,减半收取计460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14元,由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苏新江、***、黄国民、***、***、***连带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缴,九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1月2日、2023年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6670元发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划拨苏新江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5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用,划拨被执行人黄国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00元发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9500元发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3414.26元,其中165414.26发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剩余的8000元发还***作为生活费用。 **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1月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被执行人***、苏新江、黄国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11月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苏M×××**、苏M×××**、苏M×××**、苏M×××**、苏M×××**汽车(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起始日期2022年11月10日,**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申请。 **被执行人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苏M×××**汽车(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起始日期2022年11月10日,**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申请。 **被执行人黄国民名下的苏B×××**、苏M×××**、豫E×××**汽车(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起始日期2022年11月10日,**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申请。 3.本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的房地产(含附属物)、**苏新江名下位于泰兴市××××的房地产(含附属物)、*****名下位于泰兴市××××、泰兴市××××的房地产(含附属物)、**黄国民名下位于泰兴市××××的房地产(含附属物)、*****名下位于泰兴市××××的房地产(含附属物)、*****名下位于泰兴市××××的房地产(含附属物),**起始日期2022年11月10日,**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申请。上述不动产均为宅基地暂无法处置。 本院审理中保全**被执行人黄国民名下位于泰兴市××××室的房地产(含附属物),**起始日期2022年6月8日,**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申请。因上述不动产设有抵押,申请人申请本院暂不予拍卖处置。 本院审理中保全**被执行人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广陵镇宁界宁珊公路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厂区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资产(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苏20**泰兴市不动产权第××××号、苏20**泰兴市不动产权第××××号、苏20**泰兴市不动产权第××××号、苏20**泰兴市不动产权第××××号、苏20**泰兴市不动产权第××××号、苏20**泰兴市不动产权第××××号、苏20**泰兴市不动产权第××××号),**起始日期2022年6月8日,**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申请。目前该不动产已被本院(2022)苏1283执4609号案启动拍卖程序。 4.**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动产一批,**起始日期2023年1月5日,**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的申请。目前上述动产已被本院(2022)苏1283执4609号案启动拍卖程序。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股票、证券等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苏新江、***、黄国民、***、***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2022年11月9日,本院至***、苏新江、***、黄国民、***、***、***户籍地调查,未能获取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1月5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四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泰兴五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动产一批。 五、2023年4月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使用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短信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机械设备等动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机械设备等动产启动拍卖程序;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3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张 倩